尊敬的市长:
多年来,北京市有关冬季供暖期间,暂停用热缴费的问题,是百姓的投诉热点,但一直没有解决。在没有地方法规的情况下,供暖企业要求住户缴纳60%的暂停用热费,其牵强附会的依据,便是政府部门出台的供热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第八条。
在众多的投诉和质疑声中,往往都说:示范合同只是参考,具体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供暖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百姓往往只能任由不法商家宰割,苦不堪言。
政府部门出在示范合同中对商业条款进行量化规定,明显是不合理的,强烈要求政府部门顺应民意,取消或更爱这个条款,制定地方法规。
目前,北方的省份、直辖市等,都出台了关于供暖季暂停用热缴费的具体规定:比如山东、辽宁、河北、天津等。
由此可见,取消暂停用热费用是大势所趋。北京建设首善之都,更要法制先行。希望政府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地方法规。
北京居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市城市管理委回复:经核实,对于暂停供热缴纳基本热费的问题,《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基本费用是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的,基本费用主要是补偿供热单位人工、水电、设施折旧、管道热损失等方面的成本费用。《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中关于居民暂停用热期间基本费用为“采暖费总计”的60%是推荐性的,供用热双方可进行协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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