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现在绍兴市政府是否有政策对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驻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或约定减免部分物业费用。如果有的这样的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业主要如何申请,烦请告知,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上留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经调查,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其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房屋空置、开发建设存在遗留问题、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绝支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经办人:马小涵 电话:85082235
绍兴市建设局房管中心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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