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书记:
我原是涌兴镇白坡村人。08年入学四川师范大学由于不懂政策把户口迁入学校,由于个人加家庭原因在10年肆业。在16年三月不得不再次把户口从学校迁回。但是户口回镇派出所时只能回迁到镇集体户口,无法回原籍。
现城里镇上无片瓦,农村也成了回不去的家!只有在外漂泊打工度日!希望书记开开恩指条明路!我该去哪里落根!
网友您好:
您在人民网留言“08年入学将户口迁入学校,16年将户口迁回,无法迁回原籍”的问题已收悉。经我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2008年9月,你因升学原因将户籍(渠县涌兴镇白坡村6组)迁至四川师范大学,2010年因家庭困难选择休学。2016年3月28日,你因退学将户籍迁移到渠县涌兴镇河街4号(集体户口)。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法〔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
根据现行户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户籍不能转变农村户籍,因此你的户籍无法迁移至原籍渠县涌兴镇白坡村6组。
承办单位:渠县公安局涌兴派出所
经办人:叶东 电话:13778367833
渠县公安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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