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我们是肃州区大众巷九号四号楼的全体住户,在我们楼下距离不足五米修建了一排平房供饭馆的操作间,平房里排出的油烟噪音,污染严重,经常扰民,下水道经常堵塞,污水到处都是,臭气熏天,该平房没有任何合法的报批手续,是不合法的违章建筑,没有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靠近很难实施救护,楼院坑坑洼洼,环境脏乱差,这对我们的身心健康及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我们全体住户强烈要求市长及有关部门领导,依法拆除违章建筑还我们一个干净整洁的楼院。
多年来,我们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是石沉大海,相互扯皮,不作为,我们这里有酒泉市城乡规划局认定该房属于违章建筑的函,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拆除决定书,酒泉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情况的函,污染大,尚武解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申请处理大众巷九号四楼违章建筑拆除问题的报告,违章建筑就是拆不掉,原因就是老百姓没钱人家房主有钱,望市长在百忙中依法处理拆除违章建筑,急盼!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酒泉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肃州区政府进行核查。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附件:《关于网民在人民网反映“强烈要求市政府拆除距离居民住宅不足五米的违章”问题的回复》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关于网民在人民网反映“强烈要求市政府拆除距离居民住宅不足五米的违章”问题的回复
市政府办公室:
您办转来反映“强烈要求市政府拆除距离居民住宅不足五米的违章”转办件(网民留言20180011)收悉,现将该件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汇报如下:
网民们反映的“违章建筑”位于肃州区东大街145号综合楼南侧平房,该建筑位于投诉居民所居住的大众巷9号4栋楼北侧,现作为临街门店三家餐饮店(金大碗牛肉面、什锦八宝砂锅、老灶串串香)的操作间使用。经我区工作人员翻阅历史案件资料,该建筑东侧锅炉房修建于1986年、西侧平房修建于1996年,经买卖现在所有权人为王**。该建筑西侧宽6米、东侧宽8.4米,建筑总长22.7米,建筑面积148.92平方米。
2007年7月5日,我区执法局第一次接到大众巷9号4栋楼居民(原银星纸业职工)投诉,信中指出该处房屋影响了大众巷9号4栋楼居民的环境。执法局于2007年8月21日,对王**下发了《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2007年10月10日,当事人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2月7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做出“撤销被告酒泉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于2007年8月21日对原告王**作出的酒城执监拆通字(2007)第217号违法建筑拆除通知”的行政判决。2008年4月,大众巷9号4栋楼居民多次到执法局和市政府上访,要求执法局继续履行法律程序对该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但根据肃州区法院的行政判决,该案件无法继续履行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投诉居民又于2008年4月20日、6月25日两次到市政府上访,针对此投诉问题市政府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议,根据会议精神,执法局于2008年7月18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申诉》。2008年12月15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执法局的行政申诉做出了“申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的答复”。
2008年7月11日,执法局申请酒泉市规划局进行违法建筑性质认定,市规划局下发了(酒规函字[2008]19号)“关于认定东大街145号综合楼南侧平房属于违章建筑的函”,对该处的房屋做出了违法认定。
2009年1月16日,执法局根据酒泉市规划局的认定对此案进行了从新立案查处,补充了相关证据资料,于2009年3月28日对当事人王**作出了“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案件履行期间,由于居民的不断上访,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对该诉讼案件进行了复查,由于当事人王**对执法局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件由肃州区人民法院转由酒泉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2009年4月9日,酒泉市中级法院对执法局做出了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裁定书。
2009年5月7日,市中级法院对当事人王**的行政诉讼案做出了行政判决“撤销被告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酒城执监处字(规划) [200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该行政判决,认定东大街145号综合楼南侧平房为违法建筑主要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对该建筑不能按照违法建筑的法律适用履行拆除或其他行政处罚程序。
肃州区政府调研督查室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