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国企相互推诿,淳化县营商环境令人堪忧
尊敬的卫华市长:
我叫康合川,2007年6月1日,根据淳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淳化县安子洼煤矿一号井与一号井西采区资源整合的报告》精神,铜川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淳化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与淳化县安子洼煤矿签订了《淳化县安子洼煤矿一号井租赁经营合同》。租赁期从2007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合同约定,使用一号井证照,租赁范围为:原一号井及工业广场、生活和生产区内各种运行设备、生活设施、供电系统等有形资产。经营方式为:现状整体租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按照政策缴纳各种规费及基金。民事、安全责任自负。2008年底,因宏远公司资金困难,宏远公司找我(康合川)投资,包括宏远公司前期投资及以后改扩建投资均由我(康合川)个人承担。至此,我(康合川)成为安子洼煤矿一号井的实际全资投资人,只是继续使用宏远公司与安子洼煤矿一号井的名义自主经营。后因安子洼煤矿一号井扩建改造及试生产期间租期时间顺延39个月,由我(康合川)签定补充协议续延合同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
2016年2月,淳化县政府根据咸阳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咸改煤发(2016)12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化解煤炭产能过剩的相关政策和省政府相关要求,对安子洼煤矿一号井实施引导关闭,并按照矿井产能以每吨80元、每人1.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和补偿。自2016年6月至12月,安子洼煤矿2名主要负责人由淳化县煤炭管理局一副局长携县政府法律顾问与我(康合川)及其律师经协商,达成五五分配的意向。我(康合川)基于对安子洼煤矿及淳化县政府的信任,顾全大局,放弃井下全部资产,配合关闭验收工作。
但现在矿井关闭之后,本来双方已达成奖补资金五五分配意向,但是,安子洼煤矿对于奖励和补偿资金分配却难以落实。
为此,现就相关问题反映如下:安子洼煤矿以他们是国企为由,必须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才能分配奖励和补偿,而淳化县政府主要领导却说这是我们企业之间的事情,政府无权干涉。淳化县政府与国企相互推诿的这种行为,致使我(康合川)损失惨重。
恳请卫华市长为我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