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因水表自然损坏,更换了一块“二手水表”,价格100元(维修的,新的要260元,网上同类的新表也不到100元)。事后查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关于安装IC卡水表收费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旧房屋需要安装IC卡水表的,由提出安装IC卡水表方负责解决费用,如用户(单位)同意,费用由用户承担”。显然,自来水公司作为更换、安装IC卡水表的提出方,向居民强收费用的做法违反了《消法》和上述文件的规定提供水表与售水的关系密不可分,而消费者对水表也并不拥有实际产权,因此更换水表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县自来水公司来电回复,多次询问依据后,公然强调这是公司内部规定,全县那么多人收就是“合法”的,县委县政府无权更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