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中央公园自去年11月多通知业主验房,在验房过程中,房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经近两个多月的维修,问题才得以初步解决。今年1月初,我们去保利办理收房手续,物业说完补交11月,12月的物业费后才能收房。试问,1.房屋质量问题耽误业主收房,为何业主要承担未收房期间的物业费?2.物业说达到交付标准就要收取物业费,而交付标准还只有两书一表,没有《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合法吗?根据《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管理费收费是由房屋交楼时开始收取的,我们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且没有验收签字,维修期间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缴纳,为何要想业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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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反映问题,保利中央公园物业服务中心对提出的问题解释如下:1.购房合同第36页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寄发《交楼通知书》中明示时间为物业服务费的始算日期(现房除外),买受人收房时应响应物业公司预交三个月物业服务费,如提前交付,买受人不得因未到约定交楼日期拒交物业管理费。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现陕西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通过陕西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已公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西安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西安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说》。合同第十一条中对于房屋交付有约定,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就具备交付条件。房屋查验后如房屋存在瑕疵问题,开发商负责维修且承担维修费用,并对所维修的问题进行再次交付,而不是指整体房屋,业主查验户内所存在的问题并不影响业主装修入住。
从以上条例来看,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内容并不包括业主户内问题返修,物业客服对于业主提出的问题可以协助业主向开发商进行反馈和跟进,但不能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前提条件。
合同中写的修复后再行交付,试问哪里注明了再交付指的是“修复部分”而非整个房屋?再行交付明显是交付行为没有完成的一种补充好吗?试问,交付的主体一直都是商品房,怎么到物业回复中交付主体就成了“修复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转移占有’就是‘交付使用’,‘在实际生活中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钥匙’。1.我们因房屋质量问题没签交接单,且从接到验房通知时就积极与交付大使沟通房屋质量问题,直到修好后第二天就去办理收房手续,这充分表明我们一直持有积极态度准备收房。2.我们对物业回复当中"再行交付"主体对象存疑。3.期盼合理解释,另希望政府部门切实介入,而并非直接引用物业方回复。